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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茧收烘秩序管理的通告

来源: 时间:2015-09-16 09:11:49 浏览次数:

为稳定全县秋茧收烘秩序,保障蚕农利益,保护蚕茧资源,维护我县茧丝绸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商务部、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精神,现就加强全县秋茧收烘秩序管理通告如下:

一、严格执行国家鲜茧收购资格准入制度。鲜茧收烘须持有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》和《营业执照》。全县秋茧收烘由县内具备鲜茧收购资格的茧站收烘经营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烘蚕茧。

二、切实加强秋茧收烘秩序管理。坚决取缔无证照收烘蚕茧,严禁超范围从事蚕茧收购行为,对以半干茧和干茧形式直接向蚕农变相收购蚕茧的行为将严厉查处。对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坚决予以查究,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1.对无证照收烘蚕茧的行为,依据国务院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的规定,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;无证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,社会危害严重的,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2.严禁机动车辆和船舶装运非法收购的蚕茧。对违规装运蚕茧的机动车辆和船舶,由公安、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罚。

三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收购质量标准。坚持按质论价收购蚕茧;严禁抬价抢购和压价收购;严禁向蚕农“打白条”收购。

四、鼓励对无证照收烘经营蚕茧的行为进行举报,一经查实,由查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按罚没款数额的6%给予奖励(举报电话:8882658911088813706)。

五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9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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