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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茧收烘秩序管理的通告

来源: 时间:2016-07-27 10:45:31 浏览次数:

为稳定全县春茧收烘秩序,保护蚕茧资源,提高蚕茧收烘质量和蚕农收益,维护我县桑蚕茧丝绸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,现就加强全县春茧收烘秩序管理通告如下:

一、严格蚕茧收烘市场管理。鲜茧收烘须持有《营业执照》,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审核主体资格,把好市场准入关。对无执照收烘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,依据国务院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的规定,依法予以查处。各收购主体必须执行国家蚕茧收购质量标准,对降质抬价抢购、压价收购、掺杂使假、短斤少两、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、破坏蚕茧资源行为,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查处。

二、严格收购发票管理。鲜茧收购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。对无合规票据收购、偷逃国家税收等行为,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。

三、严格环保管理。鲜茧收烘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。对蚕茧收烘场所排放废水、废气等环境违法行为,由环境保护机关依法查处。

四、严格用地管理。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,负责蚕茧收烘茧站设施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。依法查处违法占用的收烘设施建设用地,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。

五、严格交通运输管理。机动车辆和船舶不得装运违规非法收购的蚕茧。对违规装运蚕茧的机动车辆和船舶,由公安、交运部门依法查处。

六、严格消防安全管理。蚕茧收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,确保消防安全,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法查处。

七、鼓励对非法违规收烘经营蚕茧行为进行举报,一经查实,由查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按罚没款数额的10%给予奖励(举报电话:8882658911088813706)。

八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海安县人民政府

20165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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